唐山市人事局唐山市经贸委关于在改制企业实行人事代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其内容是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承办人事管理服务业务,从而实现人才管理服务社会化。近年来,我市许多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部分事业单位以及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都实行了人事代理,在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实现人才平等竞争、合理流动、自主择业等方面发挥了双向激励作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已成为当前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保障措施。为此,就进一步推进企业人事代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推进人事代理,服务国企改革。
    目前国有企业不论是股分制改造,还是私有买断,以及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都有可能导致较大范围的人才流动。特别是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部由国企职工转入流动人员范围。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外商投资、乡镇、区街、民营、私营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一律归口到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人事档案。据此,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要实行全员人事代理,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提供全面的人事管理与服务。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也可实行全员代理,或实行部分人员代理。实行部分人员代理的,可以按照不同业务岗位划定代理范围,也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划定代理范围。与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个人人事代理,原单位要及时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明确承办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承办部门是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单位参加人事代理,须办理开户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唐山市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审核后双方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
    参加个人代理的,由个人持调动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直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人事代理综合卡》,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规范服务内容,严格管理手续。
    人事代理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保管人事关系档案,办理转正定级,考评技术职称,调整档案工资,核定工龄,认证身份,考研、出国(境)政审,接转党组织关系,代收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自考、成考毕业生录(聘)用手续、接纳家庭生活基础不在市区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等。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企业诊断、人事设计、人才招聘引进、聘用合同鉴证、人才素质测评、岗位技能培训、人事争议仲裁等服务。
    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工作,按照省人事厅《河北省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试行办法》(冀发 [1998]168号)规定,统一归口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报市人事局审批。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的通知》要求,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不得更改调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时,对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擅自更改调整的档案工资,一律不予承认。
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认职资格认定、评审和考试等工作,按照省人事厅《河北省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认职资格管理办法》(冀人发[1998]168)规定,统一归口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报市职改办参加考评。
    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单位代理的可以按原渠道缴纳,也可将保险金交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代缴。个人参加人事代理的全部将养老保险金交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代缴。委托代缴手续,须由原单位开据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转移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在社会保险事业局的户头。按照市财政局、物价局唐价费字(2000)9号文件转发的省财政厅、物价厅冀价行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人事代理服务费,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2001年5月25日